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⒈請說明目前是否仍依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還款或已於何時開
始毀諾?⒉聲請人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度薪資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盧月娥 無謀生能力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
文件及其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⒌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
繳納證明)、家計、及扶養費等支出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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