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朝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朝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第679號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邱朝原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0犯罪日期載為「101年2月中旬某日」,經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
979號確定判決及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應係「101年2月下旬」,是聲請書此部分之記載,容有違誤,應予更正。次查,上開罪刑,因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表:受刑人邱朝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有期徒刑│100年11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上│101年6月│彰化地檢││││3月。│中旬某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260號│11日│高等│易字第789│29日│101年度││││││第1155、14│地方│││法院│號││執字第34││││││59、1773號│法院│││臺中│││28號││││││││││分院│││││││││││││││││├─┼───┼────┼─────┼─────┼──┼─────┼────┼──┼─────┼────┼────┤│2│竊盜│有期徒刑│100年12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上│101年6月│彰化地檢││││3月。│中旬某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260號│11日│高等│易字第789│29日│101年度││││││第1155、14│地方│││法院│號││執字第34││││││59、1773號│法院│││臺中│││28號││││││││││分院│││││││││││││││││├─┼───┼────┼─────┼─────┼──┼─────┼────┼──┼─────┼────┼────┤│3│竊盜│有期徒刑│100年12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上│101年6月│彰化地檢││││3月。│中旬某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260號│11日│高等│易字第789│29日│101年度││││││第1155、14│地方│││法院│號││執字第34││││││59、1773號│法院│││臺中│││28號││││││││││分院│││││││││││││││││├─┼───┼────┼─────┼─────┼──┼─────┼────┼──┼─────┼────┼────┤│4│竊盜│有期徒刑│101年1月初│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上│101年6月│彰化地檢││││3月。│某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260號│11日│高等│易字第789│29日│101年度││││││第1155、14│地方│││法院│號││執字第34││││││59、1773號│法院│││臺中│││28號││││││││││分院│││││││││││││││││├─┼───┼────┼─────┼─────┼──┼─────┼────┼──┼─────┼────┼────┤│5│竊盜│有期徒刑│100年12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上│101年6月│彰化地檢││││3月。│中旬某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260號│11日│高等│易字第789│29日│101年度││││││第1155、14│地方│││法院│號││執字第34││││││59、1773號│法院│││臺中│││28號││││││││││分院│││││││││││││││││├─┼───┼────┼─────┼─────┼──┼─────┼────┼──┼─────┼────┼────┤│6│竊盜│有期徒刑│100年11月1│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上│101年6月│彰化地檢││││3月。│5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260號│11日│高等│易字第789│29日│101年度││││││第1155、14│地方│││法院│號││執字第34││││││59、1773號│法院│││臺中│││28號││││││││││分院│││││││││││││││││├─┼───┼────┼─────┼─────┼──┼─────┼────┼──┼─────┼────┼────┤│7│竊盜│有期徒刑│100年11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上│101年6月│彰化地檢││││4月。│中旬某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260號│11日│高等│易字第789│29日│101年度││││││第1155、14│地方│││法院│號││執字第34││││││59、1773號│法院│││臺中│││28號││││││││││分院│││││││││││││││││├─┼───┼────┼─────┼─────┼──┼─────┼────┼──┼─────┼────┼────┤│8│毒品危│有期徒刑│101年3月11│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訴│101年6月│臺灣│101年度訴│101年7月│彰化地檢│││害防制│8月。│日│1年度毒偵│彰化│字第478號│7日│彰化│字第478號│3日│101年度│││條例│││字第625號│地方│││地方│││執字第32│││││││法院│││法院│││67號│││││││││││││││││││││││││││├─┼───┼────┼─────┼─────┼──┼─────┼────┼──┼─────┼────┼────┤│9│竊盜│有期徒刑│100年11月1│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6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7月│彰化地檢││││3月。│5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979號│20日│彰化│字第979號│10日│101年度││││││第2837、32│地方│││地方│││執字第33││││││85號│法院│││法院│││19號│││││││││││││││││││││││││││├─┼───┼────┼─────┼─────┼──┼─────┼────┼──┼─────┼────┼────┤│10│竊盜│有期徒刑│101年2月下│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6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7月│彰化地檢││││3月。│旬某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979號│20日│彰化│字第979號│10日│101年度││││││第2837、32│地方│││地方│││執字第33││││││85號│法院│││法院│││19號│││││││││││││││││││││││││││├─┼───┼────┼─────┼─────┼──┼─────┼────┼──┼─────┼────┼────┤│11│竊盜│有期徒刑│101年3月上│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6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7月│彰化地檢││││3月。│旬某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979號│20日│彰化│字第979號│10日│101年度││││││第2837、32│地方│││地方│││執字第33││││││85號│法院│││法院│││19號│││││││││││││││││││││││││││├─┼───┼────┼─────┼─────┼──┼─────┼────┼──┼─────┼────┼────┤│12│毒品危│有期徒刑│101年4月10│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訴│101年7月│臺灣│101年度訴│101年8月│彰化地檢│││害防制│7月。│日│1年度毒偵│彰化│字第586號│30日│彰化│字第586號│28日│101年度│││條例│││字第717號│地方│││地方│││執字第39│││││││法院│││法院│││76號│││││││││││││││││││││││││││├─┼───┼────┼─────┼─────┼──┼─────┼────┼──┼─────┼────┼────┤│13│竊盜│有期徒刑│101年2月11│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8月│臺灣│101年度易│101年9月│彰化地檢││││4月。│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570號│3日│彰化│字第570號│4日│101年度││││││第4083、43│地方│││地方│││執字第49││││││54、4820號│法院│││法院│││69號│││││││││││││││││││││││││││├─┼───┼────┼─────┼─────┼──┼─────┼────┼──┼─────┼────┼────┤│14│竊盜│有期徒刑│101年2月中│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8月│臺灣│101年度易│101年9月│彰化地檢││││3月。│旬某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570號│3日│彰化│字第570號│4日│101年度││││││第4083、43│地方│││地方│││執字第49││││││54、4820號│法院│││法院│││69號│││││││││││││││││││││││││││├─┼───┼────┼─────┼─────┼──┼─────┼────┼──┼─────┼────┼────┤│15│竊盜│有期徒刑│101年2月27│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8月│臺灣│101年度易│101年9月│彰化地檢││││3月。│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570號│3日│彰化│字第570號│4日│101年度││││││第4083、43│地方│││地方│││執字第49││││││54、4820號│法院│││法院│││69號│││││││││││││││││││││││││││├─┼───┼────┼─────┼─────┼──┼─────┼────┼──┼─────┼────┼────┤│16│竊盜│有期徒刑│101年2月28│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8月│臺灣│101年度易│101年9月│彰化地檢││││3月。│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570號│3日│彰化│字第570號│4日│101年度││││││第4083、43│地方│││地方│││執字第49││││││54、4820號│法院│││法院│││69號│││││││││││││││││││││││││││├─┼───┼────┼─────┼─────┼──┼─────┼────┼──┼─────┼────┼────┤│17│竊盜│有期徒刑│101年3月中│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8月│臺灣│101年度易│101年9月│彰化地檢││││3月。│旬│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570號│3日│彰化│字第570號│4日│101年度││││││第4083、43│地方│││地方│││執字第49││││││54、4820號│法院│││法院│││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