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909號
第9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
2月7日所為102年度審訴字第909號、第92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宣告刑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附表┌───┬───────────┬──────────┬─────────┐│事實欄│起訴案號│本院案號│宣告刑欄│├───┼───────────┼──────────┼─────────┤│一│102年度毒偵字第386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923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102年度毒偵字第3614號│102年度審訴字第909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使用過│││││注射針筒壹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