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程黌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借款新台幣1,030,000元部分,請提出依借款契約第十一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
二、債務人程黌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