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870號債權人 李元榮 即昇展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秀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自民國95年8月3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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