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上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易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春福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14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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