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91號上訴人 李秉獻 (即 李國興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上訴人 鄭卜益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