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 陳芳忠 被告 方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