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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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立言 (原名 張百逵 )選任辯護人 李昊沅 律師
魏憶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漏印編號17至編號24及總計欄部分(如附件),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之附表編號17至編號24及總計欄詳如附件所示;然原判決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製作之判決正本,其附表漏印編號17至編號24及總計欄部分計1頁(如附件),應予更正補列,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