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葉雁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紹恩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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