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328號、第403號、第45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下午4時15分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吳炳桂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盧俊良審判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附表:
┌─┬───┬───┬─────┬────┬─────┐│編│犯罪│犯罪│犯罪│所犯罪名│扣案物││號│時間│地點│事實│宣告刑││├─┼───┼───┼─────┼────┼─────┤││97年1│苗栗市│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二│供施用第二│││月26日│大同里│毒品1次│級毒品,│級毒品器具││一│16時許│大同路││處有期徒│吸食器1組││││20巷9││刑7月│沒收││││號住處││││├─┼───┼───┼─────┼────┼─────┤││97年2│於前揭│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二│葡萄糖3包│││月12日│住處│毒品1次│級毒品,│、夾鍊袋12│││20時許│││處有期徒│只、供施用││二││││刑7月│第二級毒品│││││││器具玻璃吸│││││││管1支均沒│││││││收│├─┼───┼───┼─────┼────┼─────┤││97年2│於前揭│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三│月14日│住處│毒品1次│級毒品,││││14時30│││處有期徒││││分許│││刑7月││││││││││││││││├─┼───┼───┼─────┼────┼─────┤││97年3│於前揭│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二│供施用第二││四│月2日│住處│毒品1次│級毒品,│級毒品器具│││14時許│││處有期徒│吸食器1組││││││7月│沒收│││││││││││││││├─┴───┴───┼─────┴────┴─────┤│應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扣案如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