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吉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吉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檢驗,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另於109年6月16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4月26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2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中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白色結
晶1包,經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扣押物編號)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書備註一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0.06公克)米白色粉末檢品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1840號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2315號卷第37頁)109年度毒保字第20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315號卷第29頁)二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0.190公克)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7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0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2315號卷第51頁)109年度安保字第55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315號卷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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