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弘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毀損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氣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弘哲所涉毀損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5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鄭弘哲所涉毀損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185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又該案扣案之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係被告所有,且用於毀損告訴人 吳念祖 車輛,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0、104頁),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茲因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屬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依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哲旭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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