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告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雙方所簽訂之物流服務合約書觀之,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合約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7頁),雖未表明係排他的或競合的合意管轄,但被告亦為移轉管轄之聲請(參本院卷二所附被告提出之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本件又非法定專屬於本院管轄之訴訟,上開合意管轄即具排他效力,認本院無管轄權,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