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孟臻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