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尤泓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泓 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尤泓惟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自行出具現金保證而經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偵查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准予以1萬元交保,並自行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向彰化地檢署提交保證金後,於同日獲釋,有偵卷彰化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佐。嗣受刑人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經依其住所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等情,此有彰化地檢署執行傳票命令、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及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等存卷可憑。又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