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0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張凱翔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蔡京洪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