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 鄭智元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 律師被告 鄭友婷
鄭鈞鴻
鄭伊伶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尚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及證據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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