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32號
105年度聲字第1533號105年度聲字第1534號105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32、1533、1534、153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8月8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40案1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5年7月25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