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435號聲請人 施茗瑜 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周怡婷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用額之證明。另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104年上易字第1359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該案無法上訴,應已確定,聲請裁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云云。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89號(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民事確定判決之原告係施茗瑜,本件苗怡凡律師以代理人身份代理原告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未提出本件聲請事件之委任狀、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本院於105年11月8日以士院潔民司竟
105年度司聲字第435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委任狀、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業於105年11月14日送達提出本件聲請之代理人,惟迄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