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李宛澐 即 李月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捌萬捌仟零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