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0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田禮嘉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本人到庭並請先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所載之證物並協同知悉兩造婚姻狀況之證人到庭,被告請提出答辯狀並先寄繕本予原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