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0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乙○○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審判費用新台幣3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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