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7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宗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8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58、261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8945、102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被告江宗榮經原審判處罪刑後,不服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113年9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包梅真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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