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75號原告 李唐列 即中目黑餐飲商行被告 陳鴻輝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