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8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林品佑 即林久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捌萬捌仟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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