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景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景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景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景盛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刑6月確定;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7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79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聲字第30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接續執行,於101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12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