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交上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美貞
現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45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6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再依同法第372條規定,該駁回上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美貞於收受判決正本後,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因其所提之刑事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泛稱: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有其刑事上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原審法院乃於108年11月28日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於108年12月3日送達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居所,而由其本人親自收受,有上開命補正裁定及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審交訴卷第10
1、105頁),惟被告經原審命其補正上訴理由,迄今已逾原審法院裁定命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久,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無庸再命補正,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份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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