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31號聲請人甲○○
平巷七六弄十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為苗栗縣卓蘭鎮上新里十二鄰食水坑四十六號)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