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原因,復考量被告所涉犯罪之罪質,為擔保將來之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