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139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98年度消債抗字第139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9日本院民事庭裁定提起抗告,惟僅提出抗告狀,未載明抗告理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再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曉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