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8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七○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由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死亡,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同案被告 范發淋 部分,另由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七八號審結,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