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嘉裕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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