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上訴人CUNTAPAYLOVELYDIWATA
RIVERAMITZJOHNCARLCANLASMATIASREYMONDBEMUDO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上訴人FERROLINONORMANMACUA
MEMANJOEMARTURINGANSORIANOLLOYDOLMINASANGRANAALEXANDERAZURES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複代理人曾威凱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BAGOSSAMUELDURAN
DAYAOTEODULOVALENTINOSISONERWINDELOSSANTOS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曾威凱律師被上訴人MULAMANNYPINOON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廣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佩君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