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13號上訴人俊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芳 被上訴人奧堤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耀中 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慧祺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振芳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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