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子○○丑○○癸○○被告丁○○
寅○○46歲民辛○○40歲民己○○46歲民戊○○29歲民乙○○31歲民壬○○44歲民丙○○46歲民甲○○29歲民上列被告因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王參和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