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陶嘉淵 選任辯護人 廖智偉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陶嘉淵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以110年度訴字第9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上訴人於11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等情,經核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1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裁定經郵務機關人員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即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並由上訴人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1年3月16日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且上訴人之辯護人亦具表示因上訴人曾向辯護人稱想放棄上訴,故不再補呈上訴理由書等情,亦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張英尉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