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柏樺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柏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柏樺前犯毀棄損壞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41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