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33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貝帝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貝帝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經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院遂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向管轄法院函查債務人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之相關資料、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並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前開裁定已於98年10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復因債權人係住居於臺中市,扣除在途期間5日,債權人原應於同年月16日(星期五)前補正。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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