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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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嘉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372號),本院於98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第拾捌頁漏印部分均更正為如附件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第18頁漏印部分顯係漏未列印,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附件】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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