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 陳書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3,912元(計算式:三棟房屋課稅現值5,480,900元x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9562/4316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224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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