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林孟瑩 被告 陳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
1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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