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 巫明峰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時原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7,658元及利息,嗣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733,557元及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2,733,557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4,662元,仍有差額1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13,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黃怡玲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