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16號原告A女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
A女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岳珍 律師被告曾○○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28號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李陸華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