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7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楓 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張慧瑀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複代理人 楊念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說明附帶上訴之範圍內各項請求之具體金額。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