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61號上訴人即原告三興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判決上訴人本訴部分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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