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上訴人 王建平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陳依君 律師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應增列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原主文第三項更正改列為第四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8行所載「被上訴人」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其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惟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事實及理由欄第1段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第1頁第28行誤載為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顯屬誤寫,應更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李昆曄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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