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賴宣榕 被告 何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