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311號聲請人 駱瓊玲
駱全聖 被繼承人 駱黃翠霞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駱黃翠霞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新竹市東區,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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