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26號上訴人 李志強 被上訴人聯有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文山 人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被上訴人聯億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許文山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珊華

更多裁判書